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系列解读⑪破除城乡要素流动壁垒 促进优质要素流向农村******
作者:陈羽、陈珏颖、刘合光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202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破除妨碍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制度壁垒,促进发展要素、各类服务更多下乡,率先在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应当以破除阻碍城乡要素流动壁垒为导向,坚持市场化取向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原则,改变农村资源单向流出的局面,让城市优势资源不断投入农村建设事业,激发农村要素活力,为农业农村发展注入新动能,加快农业强国建设步伐。
新时期,破除城乡要素流动壁垒就是要通过一系列改革举措,打通城乡之间要素流通障碍,将城市优势资源与农村特色资源相互结合,提高要素利用效率,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业农村的全面发展。
大力破除城乡要素流动的壁垒
要通过破除妨碍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和平等交换的体制机制壁垒,促进各类要素更多向乡村流动,在乡村形成人才、土地、资金、产业、信息汇聚的良性循环,为乡村振兴注入新动能。
破除不平等的壁垒,首先要化解农村要素收益低的问题,让城乡要素充分平等交换。一要建立城市人才入乡激励机制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促进人力资源的城乡双向流动。二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让农村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让农村在土地要素交换中获得同等的收益,有更多的积累用于支持农村发展。三要通过农村产业和各项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促进农村扩大对资金的需求,并以充足的回报率遏制城市虹吸农村资金的不利现象。
千方百计促进要素和服务下乡
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是党和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原则。“国强必先农强,农强才能国强”,在促进要素双向流动上,必须着力的战略方向是农业农村优先。
一要增强促进要素和服务下乡的利益吸引力。要素和服务下乡首要驱动力是利益吸引。利益有三重。第一重是产业利润,各类促进乡村繁荣县域发展的产业,可以产生丰厚的利润空间,将吸引各类资本下乡竞争,从而驱动要素和服务在农村聚集。第二重是政策特许利益。包括激励性、特许性政策和减免性政策。制定财政奖补等激励政策,吸引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一定地域产业发展可以在特定培育期间给以特殊授权,占有特许权的企业将获得丰厚政策红利。为促进服务和要素向农村流动,政策还可以在税收减免、扶持性金融的加持下让参与企业获得充分的利益空间。第三重是保障利益。公共产品是居民和企业的生存发展的基础保障,有公共产品的支持,居民和企业从事涉农事业将无后顾之忧。要着力破除户籍、土地、资本、公共服务等体制机制弊端,加大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力度,重点推进城乡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促进人才和企业携带先进生产要素扎根农村,让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迸发更大活力。
二要建立服务和要素下乡的导引机制。在西方,经济发展有两只手在起作用,一只是市场自由竞争的无形之手,另一只是小政府的“调控”之手。在中国,市场-政府框架之间还有党组织的介入。政府和党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凭借“先见之眼”发挥了“导引之手”和“托举之手”的功能领导中国经济社会赢得长期的火红发展。导引服务和要素下乡,同样离不开政府的调控之手和党组织的“组织之手”。导引有三个方式。其一是利益导引,在上节已经阐述。其二是信息导引。政府政策和党的政策给予明确发展信号,让民众和企业知道发展方向所在,知道服务和要素的聚集之所,人才和企业听信号携带技术和服务下乡共享振兴红利。核心是政策信号要明确,产业发展的预期要清晰。其三是组织导引。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是有序有组织的发展。促进要素和服务下乡也要发挥党和政府的组织导引功能。要发挥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组织优势,以组织的力量有序导引服务和要素下乡。以党支部书记领办合作社,以组织的力量推动乡村“飞地”经济的发展,是克服要素流动与聚集矛盾的重要组织导引。
率先在县域破除城乡二元结构
郡县治,天下安;郡县富,天下足。在空间范围上,率先推动县域的城乡融合发展改革是富有历史智慧的决策。把县域作为推动城乡融合的突破口,率先破除县域范围内的城乡二元结构,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而且这种改革更具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畅通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重在坚持推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改革,在城乡规划布局、要素配置、产业发展、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等方面构建起城乡互联和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消弭城乡发展在以上七个方面的差距,实现城乡二元向融合一体迈进。
第一要推进县域规划一体化,以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破除县域内的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的发展。第二要解除对要素在县域内的流动限制壁垒,促进要素和服务在县域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城乡互联和协同发展。第三要优化城乡产业融合发展,将工业和农业、县城和乡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在县域内实现产业链条优化,实现可持续的产业兴旺。第四要依托一体化规划引导县城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覆盖,推动形成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的发展格局,将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放在乡村。第五要推动县城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下乡进村,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养老、教育等涉及农民贴身利益的公共服务条件,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六要统筹城乡环境治理,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不断优化美化县域内环境,重点补齐农村环境治理短板。第七在县域统筹提升农村社会管理高效化水平,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引入网格化、大数据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并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引领县域社会治理格局不断优化。
在县域内破除二元结构、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城乡发展等值化,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一致化,让农民和市民没有身份上和生活质量上的明显差异,切实提升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1AZD035)的阶段性成果)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专家解读******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
专家解读“乌龙”订单纠纷解决之道
□ 本报记者 陈磊 孙天骄
1月30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保时捷中心上线一辆轿车,标价12.4万元,引发大量消费者订购。截至当天晚上,该销售链接共有近600个预订单。随后,保时捷下架了这辆车并退回消费者订金。
次日,银川保时捷中心销售端表示,保时捷小程序上架的车辆实际库存为1台,首单用户购买成功后,后面下单的用户会自动判定为无效订单,48小时内退还押金。
2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银川保时捷中心工作人员称该车没有卖给首个下单的人,而是像其他客户一样,打电话取得谅解。
此事引发社会热议。有不少网友评论称,按照诚信原则,商家既然提供了链接且客户下单了,那么就应该交付。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网络平台卖家错标商品价格(特别是卖家标价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例如,2020年12月,某知名跨国企业中国官网商店发生错标价格事件,千元商品被标价一两百元,众多消费者涌入购买,商店发现问题后,取消了用户的订单。
2021年1月,某知名珠宝商的系统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将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标价设置为远低于正常售价的价格,消费者购买后却遭该商家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对于商家错标商品价格现象,可以分两类情况看待:一类是因为工作人员或者营销系统技术故障导致错标商品价格;另一类是商家有意为之。
在刘俊海看来,上述两类情况的性质不一样,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如果商家是因为无心之过或技术故障,则首先需向消费者寻求谅解,特别是在消费者误以为价格很低而下单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带来不便,需要道歉并作出相应补偿;如果商家是为引流有意为之,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商家需严守契约精神。
对于实践中这种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法律效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告诉记者,判断的关键在于分析商家在网购页面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到底是要约还是仅仅为要约邀请。
程科分析称,如果是要约,则消费者一旦下单完成,合同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那么消费者的下单行为视为要约,商家依然保留了是否和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最终决定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法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购物网页的内容应该构成要约,相对人一旦成功下单,则合同成立。当然,立法者也认为,如果存在特别条款的约定,也仍然有将购物网页认定为要约邀请的可能。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饶伟说,“乌龙”订单,即由于交易一方(卖方)对商品的价格、数量或其行为性质出现重大误解而产生的订单。一旦商家认为与消费者之间构成重大误解,作为商家而言,如果与买方不能协商处理解决,其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在饶伟看来,就此社会热议事件来说,虽然商家在售价上的意思表示出现重大误解,但是商家小程序上关于车辆上架的行为构成要约,而消费者下单购买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承诺,该买卖行为符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因此在商家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订单从法律上讲是有效的。
记者观察发现,“乌龙”订单发生后,许多商家往往选择立即下架商品。
对此,程科认为,商家自主下架商品没有问题,除非有证据表明商家有恶意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否则商家发现“乌龙”订单后,自然可以通过自主下架避免进一步损失。
刘俊海同样认为商家可以自主下架“乌龙”订单商品,但需要补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
“问题在于,之前已经成功下单的消费者可否主张商家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程科说,如果认为购物页面构成要约,则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合同成立,消费者可以持已经有效的合同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此时商家无法拒绝,否则将构成违约。
“但商家有可能根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消费者无法再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与此同时,只有存在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商家主张该部分损失。”程科说。
如果消费者坚持主张商家按“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而商家拒绝,消费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饶伟分析称,由前述所知,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按照“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商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如果商家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虽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但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则商家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买卖合同系因商家过错导致被撤销,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饶伟建议。
刘俊海提醒,商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应该秉持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担当之心,基于防风险、树品牌、控成本、占市场的基本策略,胸怀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胸怀对风险的敬畏之心,慎独自律,避免错标商品价格的现象发生。
“不管出现‘乌龙’价格属于哪一种范畴,实际上都会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且会对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有一定伤害,影响消费者的体验,所以商家还是要记住一句话,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夸奖,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口碑,只有自觉地与广大消费者站在一起的企业,才是消费者友好型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刘俊海说。